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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大老百姓所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功能定位、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功能——
淡化商品性突出保障性
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10年来,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此次新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方面极力淡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性”而强调突出“保障”二字,一方面缩小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职能已经非常明确。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此举意味着曾经既没有资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夹心层”将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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